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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科技垄断是常态?

奇客故事
wanwan (42055)发表于 2020年11月20日 14时58分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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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飞 奇客故事(ID:cybergushi)

“双11”的前一天,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将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垄断现象摆上了监管的台面。

谈起「垄断」一词,多数人肯定持负面印象,垄断者似乎自带原罪。但在科技互联网产业,谈垄断问题还要一分为二,不能用一棍子打死的方法下结论。



为了便于说明此问题,我们可将「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垄断」分为前半场和后半场。

前半场:科技互联网公司垄断是如何形成的,即垄断的原因;

后半场:它们如果形成垄断,会造成什么影响,即垄断的结果。

我们先来看垄断形成的原因,经济学上把垄断分成四种: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4、专卖:政府自行垄断。

而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起码在中美两大市场,都属于自然垄断。也就是说,多数科技垄断者并非靠从政府或某利益集团手里,控制某项核心资源或专卖权来垄断市场。

垄断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如果要用一个词来解释科技互联网平台的自然垄断起因,最合适的莫过于“赢者通吃原则”,该原则源自美国总统选举。

大家都知道,美国总统是投票选出来的,但是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各州选民选出的其实不是总统,而是该州的选举人,美国总统实际上是受选民委托的选举人代表该州投票,最终选出来的。

我们现在看到拜登对特朗普的选票,306票对232票,就是各州选举人的选票数量,谁能先拿到270个选举人的票数,谁就能当总统。

而美国绝大多数州在确定选人票数时,用的就是“赢者通吃制”,假设一个洲有30张选举人票,如果该州60%的选民选了拜登当总统,那么该州30张选举人票就都归了拜登,而非18张对12张。

科技互联网公司其实也是靠赢者通吃,自然垄断了市场。

我们曾经在《拜登政府如何影响全球科技业》中讨论过,支配科技行业竞争的是「边际成本递减」和「梅特卡夫定律」,边际成本递减决定了市场规模越大的公司,成本越有优势,同时其产品服务价值也更高。

这就造成在这个行业,最后的胜出者,就必然是垄断者,起码是寡头垄断格局。一种典型的情况是这样的,市场第一名控制绝大多数市场,占据譬如70%份额,第二名占20%,其他竞争者加起来可能也不到10%。

因为规模小的竞争者,其价格服务能力是完全没有竞争力的。

这样的情况处处可见,在桌面操作系统,玩家只有微软的Windows和较少部分市场MacOS;在手机操作系统,则是安卓和iOS;在搜索引擎更极端,中美市场几乎都是一家公司垄断——谷歌和百度;社交领域,美国是Facebook和Twitter,中国则是微信一家独大。

实际上,如果一个市场没有决出垄断者,那么该市场一定是惨烈的割喉式竞争,比如当年的团购领域的“千团大战”,甚至更晚一些的共享单车大战“ofo大战摩拜”。

只要竞争没有结束,战斗就不会停止,在商业计划书上,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市场没有垄断者,也就是所谓的“市场集中度不高”。所以,最后扛不下去的退出市场,剩下的垄断者“剩者为王”。

以上就是垄断故事的上半场——垄断的起因。

而接下来,就是垄断故事的下半场了——垄断的结果。

从垄断的起因来看,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结论,科技互联网的垄断,或许是基因最“纯良”的一种垄断。

他们不像石油产业一样有资源垄断,也不像当年的地方出租车行业,手握牌照(直到现在,网约车在一些城市依然是灰色身份),更不像烟草公司,手握专卖权。

因此,在几种垄断情况中,科技互联网公司是相对凭本事办事的。或者说,科技互联网的垄断,是相对“最不坏”的一种垄断。

甚至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从垄断中受益,比如微软Windows依靠操作系统垄断地位,捆绑免费的IE浏览器,打败了当时售价几百美金的Netscape网景浏览器。起码在当时,要不是微软,浏览器还会是个收费软件。

不过,“本性”不坏,不代表结果不坏。

如果我们把商业大体上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以电子商务产业为例,供货商和卖家是上游,互联网电商平台是中游,而消费者是下游。

多数超级科技互联网平台所处的是产业链的中游,或者时髦地说,产业中台。这个起交易撮合作用的中间商,以庞大的身躯俯视着上下游。

这些互联网中台,无论对上游,对下游,都掌握了极大的话语权。而它们对上游的控制,相对于消费者的垄断市场份额,是更让人担心的事情。

就拿“双11”前夕的政策监管来说,其本质针对的就是超级平台促销的“二选一”问题——如果你和其他电商平台合作促销,就不能和我合作。再比如物流配送,要想给我的消费者配送,就必须接入我的物流网络,甚至是我的资本注入。

如果拿现实商业世界举例子的话,起码很多互联网中台的性质,实际上更类似于地产商。它们的商业模式,更类似于收地租。不和我合作,就不给你好地段,或者不能在我的地段做生意。而“地产”的势力太强大,对产业必然是不好的,这在实体经济中已经得到验证。

这种情况发生到极致,在这样一个商业世界中,提供“实业服务”的上游公司反而没有任何话语权,原则上只做“流通渠道”,由资本喂大的中间商反而赚了最大的差价。

而消费者看似每天都在赚便宜,其实不过是赚了“将原价50块的东西,涨到100块,再降价到80快”的所谓20块“便宜”。

毫无疑问,这些自然而然形成的垄断确实是需要监管的。

但问题的难点在于,怎么监管。

我们愿意再重复一次,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垄断,是本性“最不坏”的一种垄断。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得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4、专卖:政府自行垄断。

在以上形式中,自然垄断者,没有资源、行政性、专卖的渔利,靠的是经营的本事。

科技互联网,也一度是竞争最开放竞争的市场。

起码在中国,这个市场一度没有监管,但是却创造了中国数字经济的奇迹。反而是各种监管、各种牌照加身的汽车等产业,重重保护之下,却几乎落得没有任何全球产业话语权,以至于现在还要靠科技互联网出身的造车新势力挽回局面。

因此,如果某种监管方式,是将第一种自然垄断的市场资源,判给其他三种类型的垄断者,那几乎可以是最糟糕的情况了。

监管问题的答案,或许来自数据的开放。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核心生产资料,垄断者所垄断的正是数据。

但是数据如何开放,又是难题。因为数据蕴藏着海量的、有生命力的消费者隐私。我们不能将垄断者的数据,交给所谓可信的第三方,无论这个第三方是什么资本类型,看起来是多么可信。

我们也无法将巨头拆分,将其数据化整为零。因为拆掉第一名的垄断者,只会让第二名重新成为新·垄断者。

问题的关键在数据,而数据又无法公开,问题走到这里又成了死循环。

其实,挑战科技互联网公司垄断的唯一法则,不在监管,而在创新。

因为即使没有监管,垄断者也无法长期垄断,当年美国司法部要拆分微软没搞成,但是微软并未一直垄断下去,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让位于苹果。

否则这个世界岂不只有各种百年老店。

推动新的,更高效的新模式,才是挑战垄断者的最好方法。

对于科技互联网产业而言,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监管只能发生在垄断之后。

于是,我们更多能做的,应该是让创新者不断出现,尽可能缩短巨头的垄断周期,让上游和下游享受相对更长的竞争周期。

而创新,是不可能通过监管搞出来的。解决问题的答案不在答案本身,而在答案之外。面对巨头,我们无比需要尊重创新的土壤和文化。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一个结论。

科技公司的必然垄断不是最可怕的事情,起码它是有周期的,基于牌照资源的垄断更可怕,因为它是没有周期可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