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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反垄断监管

长城
WinterIsComing (31822)发表于 2021年01月21日 13时20分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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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doc),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1 年 2 月 19 日。其中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有业内人士认为,两条款的口径并不相同,以至于难以明确判断支付宝和微信是否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支付)在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份额接近 95%。